主旨:為部分補助「108年數位機會中心行動近用計畫」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108年數位機會中心行動近用計畫」核定經費表(如附件),計畫期程自核定計畫開始時間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惠請督導數位機會中心(以下稱DOC),依審查意見修改 營運計畫書及經費表,審查意見及核定計畫金額請至「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網站」(https://itaiwan.moe.gov.tw)查詢,並請彙整所屬DOC已鈐印之經費表及縣市辦理資安經費之經費表正本,函文備據辦理108年經費撥款。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惠請督導所屬DOC依核定營運計畫書內容執行、定期填寫月報、出席相關會議及繳交各項成果資料。
三、經費執行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案採部分補助,依「108年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行動近用實施計畫」各縣市需自籌部分相關經費。
(二)本案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補助經費請納入預算,請款時請出具納入預算證明,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三)各執行機關執行時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繳回本部,不得移用。
(四)經費執行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2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補助設備清冊(含證明文件、照片)等辦理計畫核結。
(五)108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教育部得進行執行內容調整,減少全部或部分項目,並按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