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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請持續配合防疫措施 (7/27 - 8/9 - 8/23 延至9/6)
發布日期:2021-09-01  人氣:426

【COVID-19】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請持續配合防疫措施 (7/27 - 8/9 - 8/23 延至9/6)

【教育部訊息公告】110年8月27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1)日表示,考量國內疫情雖趨緩但仍有零星不明感染源之本土病例,經與相關單位溝通討論及評估後,宣布自(2021)年8月24日至9月6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將維持或調整相關管制規定如下:
一、通案性原則:
1. 除飲食外,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2. 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3.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
4. 集會活動人數上限:放寬為室內80人,室外300人,若超額則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
5. 婚宴、公祭:
(1). 公祭遵守內政部相關防疫規定處理。
(2). 婚宴遵守每一隔間室內80人、室外300人上限,並遵守餐飲指引不得逐桌敬酒。
6. 餐飲管理:依照衛福部規定處理,新增同住親友聚餐不受限使用隔板、梅花座及專人分菜。
7. 醫院探病: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精神科病房、兒童病房、身心障礙、病況危急及住院天數達7天以上者之探病;探病者須遵守探病時段、人數限制及出具篩檢陰性證明等規定。
8. 符合主管機關防疫管理指引或規範得開放:K書中心、室內遊樂園、海釣場、海泳/浮潛等水域活動。

指揮中心說明,目前國內疫情穩定控制中,為兼顧防疫與民眾的生活品質,未來將持續觀察疫情態勢,循序漸進,適度放寬管制措施;面對病毒變異株的威脅,將持續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籲請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教育部訊息公告】110年8月10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考量國內疫情趨於穩定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措施調整經驗,經與相關單位溝通討論及評估後,宣布自8月10日至8月23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相關規定如下:
一、通案性原則:
1. 除飲食外,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2. 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3.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
4. 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室內50人,室外100人,若超額則提防疫計畫。
5. 餐飲內用原則依照衛福部規定處理。
6. 婚宴、公祭可開放:
(1) 公祭遵守內政部相關防疫規定處理。
(2) 婚宴遵守每一隔間室內50人、室外100人上限,並遵守餐飲指引不得逐桌敬酒。
7. 超商由工作人員服務可販售茶葉蛋、關東煮等熱食。
8. 符合主管機關防疫管理得開放: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親子館、桌遊場所(限一般零售交易)、游泳池、職業訓練等。

指揮中心說明,目前國內疫情已在可控範圍,為兼顧防疫與民眾的生活品質,未來將持續觀察疫情態勢,循序漸進,適度放寬管制措施;面對病毒變異株的威脅,將持續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阻絕病毒於境外;此外也積極提升疫苗涵蓋率,讓民眾獲得保護力。指揮中心提醒,防疫不可鬆懈,籲請民眾維持個人防疫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才能降低病毒傳播風險,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教育部訊息公告】110年7月23日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表示,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教育部規劃於符合相關防疫管理指引下,將開放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社會教育機構、社區大學(秋季班報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團隊訓練、室內外運動場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暑期教學活動等場域及活動,並研擬配套措施及查核機制,以利相關機構、場館、學校及民眾共同遵守,並強調於開放措施同時,更應兼顧防疫作為。

指揮中心強調二級警戒期間(7月27日至8月9日),仍應遵守以下基本防疫之通案性原則(除飲食外,外出全程配戴口罩、實聯制登記、保持社交安全距離、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2.25平方米/人、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為室內50人或室外100人),若超額則提防疫計畫。社會教育機構開放原則如下,詳細防疫管理指引請參考附件。

四、社會教育機構
(一)人流管控:單一出入口館舍依總活動面積(扣除固定設備)以每2.25平方公尺1人計算管控人流,並應做好分流及動線規劃。
(二)社教機構入館採預約制、團體預約參觀不得超過50人;圖書館暫停開放團體申請入館。
(三)設有座位、推廣及文教活動,採間隔座、梅花座或其他保持至少1.5公尺距離之做法。
(四)互動式或無法保持室內外適當社交距離之活動仍暫停辦理。
(五)放映影片之劇院得開放入場(不包括表演類型之劇場),但須比照「電影院防疫管理措施」辦理。機構得自行調整場次及時間。
(六)開放定時導覽及館內外教育活動,但需符合社交距離及相關防疫措施。露營或夜宿之教育活動仍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