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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DOC 看臺灣 — 數位應用創作大賽 2021

圖片-主視覺:從 DOC 看臺灣 — 數位應用創作大賽
從 DOC 看臺灣 - 數位應用創作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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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目的

教育部「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多年來針對中高齡、原住民、新住民及婦女族群的數位學習需求,運用數位教育聯結多元在地發展議題,深入地方特色經營,透過數位創新應用採集人文紀錄,累積豐碩的數位學習成果。

本競賽鼓勵全國DOC學員運用數位創意與科技,結合美學設計能力,透過數位內容、多媒體影音平臺等不同的數位應用方式,記錄家鄉的地景風光、文化故事、風土人情,藉由數位工具創作DOC精采作品,探索臺灣這片土地的數位美好生活。

舉辦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明基文教基金會

參加對象

全國 DOC 學員。

競賽內容

手機攝影組、影片組、圖文創作組及一頁網設計組,共四類型競賽。

報名方式

  1. 報名期間:110 年 12 月 21 日(二)至 111 年 1 月 21 日(五)中午 12 時止
  2. 請至教育部「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網站 (https://itaiwan.moe.gov.tw/) 線上填寫「報名表」,並上傳「作品著作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及作品電子檔。若參賽組別為「手機攝影組」及「圖文創作組」,需增填「肖像授權同意書」並上傳活動網站。
  3. 為符合參賽公平原則,作品上傳活動網頁後,即不開放投稿作品重新編輯、修改、刪除。
  4. 「報名表」暨「作品著作權授權使用同意書」,「肖像授權同意書」紙本正本,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憑,請掛號郵寄至:明基基金會「從 DOC 看臺灣 — 數位應用創作大賽」工作小組。
    地址:333 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 157 號
    活動專線:(03)359-3233

評審與標準

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進行評選作業,分為初審、決審二階段。

得獎公布

111 年 3 月 21 日(一)於活動網頁公布得獎名單。
得獎作品另行通知收回原始檔案,請務必留存參賽作品原始檔案。

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同意指導及承辦單位以「創用 CC 公眾授權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方式分享」臺灣 4.0 版」授權方式分享,創用 CC 說明請見: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home-page/
  2. 參賽作品保證須保證為參賽者本人原創,且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出之作品,亦未曾獲其他單位獎項或補助。
  3. 參賽作品絕無抄襲、剽竊、色情、暴力及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其中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包含文字、圖像、肖像及聲音等,參賽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之權利人之授權。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及賠償,與指導及承辦單位無關。
  4. 參賽者同意無償授權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予指導單位,指導單位得公開展示、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發行及再授權他人等。
  5. 參賽作品如有以下情形,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或等值禮券)及獎狀。
    1. 作品涉及著作權之侵權及不法行為者。
    2. 個人資料填報不實者。
  6. 參賽作品請自行留存原稿備用,交付之參賽作品不予退件。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任何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毀,由指導及承辦單位另行通知交付備份作品,對損毀之作品不負賠償之責。
  7. 不符合作品提交規範者,得取消其參賽資格。
  8. 指導單位得因參賽件數及評審結果,彈性調整得獎名額。
  9. 活動內容如有修訂及變更,請參閱活動網站最新公告。
  10. 若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指導及承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11.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或不可歸責於指導及承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登錄之作品或資料有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致使無法參加活動時,指導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有異議。
  12. 履行個資法第 8 條告知義務聲明: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財團法人明基文教基金會執行教育部「從 DOC 看臺灣 — 數位應用創作大賽」,此競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之規定辦理,請參賽者於填寫報名表暨著作權授權使用同意書時詳閱。
    1. 個資蒐集目的:本部及財團法人明基文教基金會取得參賽者的個人資料,目的在進行 「數位應用創作大賽」 之相關執行作業, 其蒐集、 處理及使用參賽者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2. 個資蒐集類別:本次蒐集與使用的聯絡資料如參賽表單內文所列。
    3. 個資利用方式:網路公告、媒體公布或靜態公布得獎名單、或執行業務所必須事項等(對外公告之內容包括得獎者縣市、個人姓名及得獎成果等資訊)。
    4. 個資利用時間、地區及對象:承辦單位利用期間為 110 年 12 月至 111 年 4 月,但供本部基於辦理此項業務所需允以不限期使用, 此項同意不排除相關法令之規範;利用之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域境內,或經參賽者授權之地區;利用對象包含財團法人明基文教基金會及本部。
    5. 就本部及財團法人明基文教基金會蒐集之參賽者個人資料,參賽者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本部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更正、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屬本部依法執行職務所必須保留者,得不依參賽者請求為之。
    6. 參賽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聯繫資料, 惟參賽者若拒絕提供上述資料, 將無法受理本活動報名。

注意事項

  1.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 得獎獎品或獎金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及其以上,得獎者必須依規定扣繳 10% 中獎所得稅額,始得領獎;中獎人如為外籍(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 183 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改依規定扣繳 20% 稅率。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該獎項視同從缺。
  2.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項金額若超過新臺幣 1 千元,獎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得獎人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該獎項視同從缺。

活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