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
動介紹
教育部自94年起,持續在偏遠鄉鎮推動縮減數位落差工作,設立數位機會中心(以下簡稱DCO),12年來創造了許多偏鄉民眾數位學習的機會,為了鼓勵DOC學員運用數位科技,以圖像創意結合在地文化素材,特舉辦本競賽,分享偏鄉數位應用計畫與時俱進之資訊科技教育,展現DOC數位科技創新應用成果與效益。
全國DOC學員
分為影片組及創意應用組。相關參賽辦法詳細說明如附件一至二。
一
報名期間:106年7月23日(一)至8月11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
請至活動網站線上填寫報名表,並上傳作品和作品著作權授
權使用同意書,參賽作品請燒錄成光碟隨同「報名表暨作品
著作權授權使用同意書」郵寄至工作小組(財團法人中衛發展
中心賴聖綸先生收,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1 號 3 樓)
一
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工作,評審標準詳附件一和二。
106年10月上旬公告於活動網站。
一
參賽作品同意主辦及承辦單位以「創用 CC 公眾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4.0 版」授權方
式分享,創用 CC 說明詳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二
參賽作品需為原創性,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出之作
品,亦未曾獲其他單位獎項或補助。
三
參賽作品保證無抄襲、剽竊、色情、暴力及違反善良風俗
之情事,其中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包含文字、圖
像及聲音等,參賽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
之權利人之授權。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
權利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及
賠償,與主辦及承辦單位無關。
四
參賽者同意無償授權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予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得公開展示、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
發行及再授權他人等。
五
參賽作品如有以下情形,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
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或同等價值禮券)及獎狀。
1. 作品涉及著作權之侵權及不法行為者。
2. 個人資料填報不實者。
六
參賽作品請自行留存原稿備用,交付之參賽作品不予退
件。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任何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
之損毀,由主辦及承辦單位另行通知交付備份作品,對損
毀之作品不負賠償之責。
八
主辦單位得因參賽件數及評審結果,彈性調整得獎名額。
九
活動內容如有修訂及變更,請參閱活動網站最新公告。
十
若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及承辦
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十一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及承辦單位之事
由,而使參賽者所登錄之作品或資料有遺失、錯誤、無法
辨識或毀損之情況致使無法參加活動時,主辦及承辦單位
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有異議。
十二
履行個資法第 8 條告知義務聲明: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執行「106 年教育部數位創新應
用大賽」,此競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之規定辦理,
請參賽者於填寫報名表暨著作權授權使用同意書時詳閱。
(一)本部及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取得參賽者的個人資
料,目的在進行「數位應用創作大賽」,其蒐集、處
理及使用參賽者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本次蒐集與使用的聯絡資料如參賽表單內文所列,
利用方式為上網公告、媒體公布得獎名單,包括縣
市、個人姓名及得獎成果等,承辦單位利用期間為
106 年 7 月至 12 月、利用之地區、範圍與對象為教
育部「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競賽活動暨成果彙
集計畫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利用期間為永久、利用
之地區、範圍與對象為教育部。
(三)就本部及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蒐集之參賽者個人
資料,參賽者依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得向本部請求查
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
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屬本部依法執行
職務所必須保留者,得不依參賽者請求為之。
(四) 參賽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聯繫資料,惟
參賽者若拒絕提供上述資料,將無法受理本活動報
名。
一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得獎獎品或獎金金額在新台幣
2 萬元及其以上,得獎者必須依規定扣繳 10%中獎所得稅
額,始得領獎;中獎人如為外籍(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未達 183 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改依規定扣繳 20%稅率。若
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 ,不具得獎資格,該獎項視
同從缺。
二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項金額若超過新台幣 1 仟元,獎
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得獎人需依規
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
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該獎項視同從缺。
收件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